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趙宛平
高乾森 高○樂高○恆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 律師
楊凱雯 律師 劉川淵 律師被告 許正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陳俞伶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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