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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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88號原告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84,585元,應繳裁判費54,3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861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康馨予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1888 號裁定(108.09.11)[和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1888 號(108.10.0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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