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林紀威
被 告 陳金龍 原住桃園市○○區○○路○○○號12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
九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軍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