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吳燕貞
代 理 人 林一哲 律師
相 對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訴訟救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固有明文。另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對相對人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072號),但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一情,固據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在
卷為證。然查,聲請人擁有訴外人凱基銀行所核准之信用卡
(金卡)信用額度,另其前於民國103年2月7日甫以買賣為
原因而取得坐落臺中市○○區○○路○○○○○○號7樓之房屋及
其基地持分之所有權,而該不動產之價值至少超過新臺幣(
下同)336萬元以上,而非僅有65萬元。此有本院職權查調
所得之聯合徵信資料、財產清冊及不動產登記謄本可稽,聲
請人自非無資力之人,況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198,506元,所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元,並非鉅
額,顯非聲請人所無力負擔,是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爰予駁
回。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