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666號聲請人 李建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何冠霖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附表序號1、序號2之本票票面金額為「10萬元」是否有誤?
三、確認提示日為【「1110」年9月12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