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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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花小字第62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店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應予准許,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法院書記 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