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552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14日上午11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在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契約暨約
定書及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