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249號
原告 莊憶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本件依卷附之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1745號民事裁定及本票所載票面金額均為475,440元,惟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475,240元,則本件起訴狀所載之金額是否有誤?如確屬誤寫,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