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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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簡啟煜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五○、六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玖拾參年柒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皆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