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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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0167號、110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罐(含外包裝瓶壹只,驗餘淨重參點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民國109年3月11日,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強訊通信行地下室,查獲第二級毒品大麻1罐(毛重211.34公克,淨重4.01公克,取樣0.02公克,驗餘淨重3.99公克)。嗣因查無涉案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167號為不起訴處分。而前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為「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 張棋雄 、 林靖倫 、 李佩真 、 楊淯婷 、 宋建緯 、 葉家丞 、 陳奕福 、 陳宇涵 於109年間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嫌疑不足,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1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見偵字卷第265至266頁)。惟扣案之煙草1罐(毛重211.34公克,淨重4.01公克,取樣0.02公克,驗餘淨重3.99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4月20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5790號鑑定書1紙(見聲沒字卷第5頁)附卷可稽,為違禁物無訛。是依上開說明,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瓶,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