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林俊學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8月14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10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林俊學基隆二信廟口分社108年9月10日13,000元0000000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