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10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鵬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85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
9年度審易字第697號),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徐鵬智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徐鵬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31日1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高雄市○○區○○路○○○號之澄清湖青年活動中心園區,復持客觀上得為兇器使用之附表所示各工具,拆卸、拔剪該園區內之白鐵鐵材5支、銅質電纜線1捆而竊取之,適經該園區管理員 李旭峰 發現,旋報警處理,警方及時到場即查獲上情,徐鵬智因此未得逞。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鵬智坦承不諱,並有證人李旭峰之證詞,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蒐證照片,及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可佐(警卷第9-13、43-49、53-67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對於人之生
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者均屬之,且只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經查,被告所攜帶行竊之附表所示各工具,可輕易拆卸、拔剪白鐵鐵材及電纜線,堪認該等工具質地堅硬,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自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兇器無訛。
㈡參以現場蒐證照片(警卷第55-57頁),被告用以行竊之工
具,及所欲竊取之白鐵鐵材、電纜線散落於案發現場地面,可見被告係正在著手竊盜之際即遭警方查獲,而未能成功將該等白鐵鐵材、電纜線置於自己之實力支配下,此外證人李旭峰亦證稱:警方抵達現場查看後發現,被告正使用工具竊取白鐵鐵材、電纜線等語明確(警卷第9-11頁),因認被告本件竊盜犯行尚未既遂,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既遂)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
字第20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8年3月1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被告上開前科與本次所犯之罪罪質不同,本院斟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並依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裁量後,尚難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特別薄弱之情形,爰不引用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施,惟最終並未竊得財物,爲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生活所需,率然竊取他人財物,
所為誠有可議,復考量本案幸未造成他人財產上損失,再斟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上開前案紀錄表參照,未構成累犯),兼衡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警卷第1頁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末被告陳稱;附表所示工具皆為其所有,且用以為本件竊盜
犯行等語在案(警卷第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秉志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方柔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項及數量│├──┼──────────────┤│1│鐵鋸1把(含3支鋸齒)│├──┼──────────────┤│2│老虎鉗1把│├──┼──────────────┤│3│小型老虎鉗1把│├──┼──────────────┤│4│鐵鍬2把│├──┼──────────────┤│5│十字螺絲起子1支│├──┼──────────────┤│6│瓦斯噴槍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