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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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請人新健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輝邦

相對人 蔡慧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4月1日簽立保證書,約定 黃高一 於任職期間如有不法行為時負保證責任,詎黃高一陸續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款項,相對人於108年8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保證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黃高一累積尚未返還聲請人之不法所得達4,074,5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保證人須知、職員保證書、催告律師函、欠款證明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1月13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3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興村

58-10

78

1000分之2

002

嘉義市

興村

58-39

36

全部

003

嘉義縣

中埔鄉

北興

 40-6

 30.78

 全部

附表(建物)︰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第一層

第二層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001

1797

嘉義市○○路000號

嘉義市○村段00000地號土地

住房、住宅

、停車空間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35.53

34.50

70.03

陽台、

電梯樓梯間

20.69、

16.3

平方公尺

 部

共有部分:興村段1815建號、622.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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