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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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請人新健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輝邦
相對人 蔡慧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4月1日簽立保證書,約定 黃高一 於任職期間如有不法行為時負保證責任,詎黃高一陸續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款項,相對人於108年8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保證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黃高一累積尚未返還聲請人之不法所得達4,074,5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保證人須知、職員保證書、催告律師函、欠款證明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1月13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興村
58-10
78
1000分之2
002
嘉義市
興村
58-39
36
全部
003
嘉義縣
中埔鄉
北興
40-6
30.78
全部
附表(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第一層
第二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1797
嘉義市○○路000號
嘉義市○村段00000地號土地
住房、住宅
、停車空間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35.53
34.50
70.03
陽台、
電梯樓梯間
20.69、
16.3
平方公尺
全
部
共有部分:興村段1815建號、622.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