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9號

原告 李祐陞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淳涵 律師

被告 翁浚庭

訴訟代理人 翁語彤

被告 王國霽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嚴奇均 律師

柯漢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前,具狀陳報原告受讓訴外人晉陞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對被告之法律關係,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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