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告 陳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久基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㈠內容文字端正、以正楷書寫且易於閱讀之起訴狀(須附繕本1份),如不便謄寫,可以電腦繕打之文狀代替。
㈡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3樓之3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稅籍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