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告 陳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久基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㈠內容文字端正、以正楷書寫且易於閱讀之起訴狀(須附繕本1份),如不便謄寫,可以電腦繕打之文狀代替。

㈡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3樓之3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稅籍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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