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55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周稚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稚甯於民國109年6月5日向聲請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1筆,金額新臺幣100,000元整,借用期限為3年,自民國109年6月5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5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5日平均攤還本息。
(二)借款之利息按年率1.845%浮動計息,自聲請人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債務人無需負擔利息,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嗣後不論任何理由,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聲請人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即年率0.845%加計加碼年率1%訂定。
(三)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另債務人對於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周稚甯自民國110年1月5日起即未依約履償,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聲請人對債務人於本行之借款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並依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貸款人第1年第7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3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則自民國110年3月5日起政府便停止利息補貼,應由債務人自行負擔全部利息,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00,00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債務人周稚甯自應負清償責任。
(六)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1份。2.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1份。3.勞動部利息補貼須知。4.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凱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