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三八號
原告丁○○
乙○○甲○○戊○○丙○○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庚○○、壬○○、辛○○、己○○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零柒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玖萬肆仟零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零柒元,尚不足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伍拾叁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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