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0四號
原告甲○○
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清池 代理人 吳錫欽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О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楊明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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