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再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陳柏舟 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代表人 李忠台 住同上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110年度交再字第5號行政訴訟判決及裁定提起上訴及抗告。查本件再審之上訴及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抗告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均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及抗告,特此裁定。
二、再審原告對於本件提起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0年9月17日以110年度救字第1號駁回聲請,再審原告提起抗告,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0年12月10日以110年度抗字第29號抗告駁回(再審原告又對於110年度抗字第29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0年11月19日以110年度救字第751號駁回聲請),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伯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柔吟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