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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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簡字第57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