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6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68號抗告人即原告苗林食品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媚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6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鳳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