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530號抗告人即原告甲○○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間因97年度審補字第530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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