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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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675號原告穩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剛正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45,4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75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潘惠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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