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九十三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二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受刑人於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以法矯字第○九五○○四一○○二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三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六年五月八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法矯司字第○九五○九○八○六七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