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交簡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基交簡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慶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341號),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郭慶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102年度交簡字」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基交簡字」;並應增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被告前有如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外,尚曾因飲酒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速偵字第3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仍不知警惕,復再為本案犯行,而核其本次經警查獲時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0毫克,數值非低,竟仍騎車行駛於道路上,危及公眾交通安全,枉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甚於本件發生自撞路肩施工護欄之情事,則被告一再酒後為不安全駕駛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自白犯罪,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5341號被告郭慶宏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慶宏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425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於民國103年1月14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服用酒類過量會導致反應遲鈍、注意力減低之結果,此時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上,肇事之機率及危險性均遠較正常人為高,先於105年10月25日下午4時許,在基隆市○○區○○路○○○號4樓住所內飲用威士忌,已達反應遲緩、注意能力減低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於同日晚間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途經基隆市○○路海門天險前,不慎自撞路肩施工護欄,致人車倒地受傷,警方前往現場處理並於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急診室測試郭慶宏呼氣中酒精含量為每公升1.00毫克。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慶宏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車禍現場照片、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附卷足資對照。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檢察官吳美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黃乃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