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46號聲請人 呂淑卿 (即 呂伯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