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附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附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郭文
郭王蜜 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在卷,茲閱原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陳宗鎮法官石木欽法官吳火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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