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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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鐘鴻裕 相對人蘭陽地熱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高成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1004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20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5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台幣2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7期債票為擔保,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100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印鑑證明及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及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之同意書、印鑑證明等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3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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