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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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七七號
聲請人台灣佑能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一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郝玉蓮┌───────────────────────────────────┐│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一三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票據││號│││(民國)│(新台幣)││種類│├─┼────┼───────┼─────┼─────┼─────┼──┤│一│群策電子│中國農民銀行南│八十八年五│壹拾肆萬柒│FAZ三一│支票│││股份有限│崁分行│月二十九日│仟元│五七七七八││││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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