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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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4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義雄 相對人 楊淑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8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 吳明晃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8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債務人吳明晃於民國102年8月5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筆共計58萬元,約定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103年9月8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479,814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24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九如│九清││404│旱│0│5│20│萬分之│││││││││││││334││├──┼───┼────┼──┼──┼───┼─┼──┼──┼────┼───┼─────┤│002│屏東│九如│九清││404-30│建│0│0│72│全部││└──┴───┴────┴──┴──┴───┴─┴──┴──┴────┴───┴─────┘┌──────────────────────────────────────────────────────────┐│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243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77│三環路124巷23│九清段404-30地│鋼筋混凝土│1樓40.32、2樓40.32、3│陽台面積15│全部│││││號│號│造、四層樓│樓40.32、4樓18.44合計1│.00、雨遮││││││││房│39.40│面積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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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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