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七號G
上訴人即被告己○○
原名劉 慶祥 )右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四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九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己○○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
一、己○○曾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八十四年二月三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竟與庚○○及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為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恐嚇,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心生畏懼,其中編號一所示之被害人交付編號一所示之財物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得逞,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被害人因未得標及編號三所示之被害人事先避居他處不敢回家,而均未得逞。
二、案經嘉義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己○○供認於如附表一編號一、三所示之時間以機車載共同被告庚○○至如附表一編號一、三所示之地點等情,惟否認有恐嚇取財犯行,辯稱: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晚上六、七時左右,因共同被告庚○○之車子拿去典當,拜託其載他去被害人戊○○住處,其不知道他們談什麼,有沒有拿到一百八十萬元,其不知道,當天沒有付款五十萬元,四、五日後,丙○○籌款五十萬元,至嘉義縣新港鄉新港公園交付共同被告庚○○,其不在場。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及七日,其雖載共同被告庚○○到被害人戊○○住處,但其人在外面,沒有進去其不知道他們講什麼,是共同被告庚○○拜託其載他去,其不知道他要去恐嚇取財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共同被告鐘 曉欽 及乙○○於警訊時供述明確,核與被害人丁○○及證人即被害人丁○○之妻 陳美心嘉義市調查站(下稱調查站)調查時指述,被害人戊○○及證人即被害人戊○○之妻丙○○於調查站調查時及本院調查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且被告亦供認如附表一編號一、三所示時地均有到場,被告於偵查中亦坦承:共同被告庚○○有請其吃飯、加油等情,共同被告庚○○於警訊時亦供稱:其等向被害人戊○○恐嚇所得五十萬元,其拿三十五萬元給共同被告乙○○,其自己留十五萬元,再請被告喝酒玩樂等語。從上訴各情相互參證,被告與共同被告庚○○及乙○○對於恐嚇取財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於共同被告乙○○於本院調查時供稱其不認識被告云云,共同被告庚○○於本院調查時亦附和被告稱係其要被告載其去前開地點,被告不知情云云,均無非事後迴護之詞,均足取。被告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就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就如附表一編號二、三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公訴人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恐嚇取財未遂犯行,雖未起訴,惟此部分與起訴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得一併加以審判。被告與共同被告庚○○及乙○○對於恐嚇取財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恐嚇取財一次既遂,二次未遂,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共同連續恐嚇取財既遂一罪,並加重其刑。查被告於八十三年間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八十四年二月三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於本院卷可稽,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之。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犯行,原判決未查明予以論科,而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部分,被告尚無加害表示,原審併論以恐嚇取財未遂罪,均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罪,固非可取,惟原判決既有不當,自屬無可維持,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與共同被告庚○○、乙○○與不詳姓名、年籍男子二名計五人,於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行為方式,對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被害人恐嚇,致使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被害人心生畏懼,但未得逞,因認被告另共同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云云。惟查,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部分,被告並未揚言欲對被害人及其家人不利或將阻礙得標工程之進行等恐嚇行為,業據被害人指述在卷,此部分與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以惡害通知他人,使人主觀上心生畏怖之行為,而造成他人財物或財產利益生移轉後果要件不符,尚難據此認定被告有恐嚇取財犯行,此部分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起訴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嚴巧花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行為人│時間│地點│行為方式│所得財物││││││(金額以新臺幣計算)│及被害人│├──┼─────┼────┼────┼───────────┼────┤││ 劉慶祥 │八十八年│嘉義縣新│立勝營造公司標得北港溪│五十萬元│││庚○○│十一月二│港鄉潭大│穎川 堤防 工程及臺糖東石│(既遂)│││乙○○│十三日晚│ 村大客 二│農場海堤工程後,劉慶祥│被害人林││││上六、七│八號 林榮 │、庚○○、乙○○三人乃│ 榮輝 ││││時許│輝住處│推由劉慶祥、庚○○二人│││││││至立勝營造公司負責人林│││一││││榮輝住處,要戊○○拿出│││││││一百八十萬元做為「兄│││││││弟生活及喝茶費用」,否│││││││則工程將難以進行,林榮│││││││輝因懼怕家人安全及工程│││││││無法順利施工,乃交付現│││││││金五十萬元予庚○○。││└──┴─────┴────┴────┴───────────┴────┘┌──┬─────┬────┬────┬───────────┬────┐││劉慶祥│八十九年│雲林縣虎│上智營造公司於投標第五│無(未遂│││庚○○│四月四日│ 尾鎮德興 │河川局 朴子溪 後湖堤防一│)│││乙○○│晚上十二│路一○八│工區工程前二日,劉慶祥│被害人林││││時許│之一號林│、庚○○、乙○○三人至│ 裕景 │││││裕景住處│上智營造公司負責人 林裕 │││││││景住處對丁○○表示,標│││││││得該工程後,須支付二分│││││││之工程款供兄弟花用等語│││二││││,致使丁○○心生畏懼,│││││││對劉慶祥等人回答等開標│││││││後再談,後因丁○○並未│││││││標得該工程,故未提供金│││││││錢予劉慶祥、庚○○、王│││││││ 振芳 三人。│││││││││└──┴─────┴────┴────┴───────────┴────┘┌──┬─────┬────┬────┬───────────┬────┐││劉慶祥│八十九年│嘉義縣新│立勝營造公司標得朴子溪│無(未遂│││庚○○│四月六日│港鄉潭大│堤防工程,劉慶祥、 鍾曉 │)│││乙○○│及同年月│村大客二│欽、乙○○三人即推由劉│被害人林││││七日晚上│八號林榮│慶祥、庚○○二人至立勝│榮輝│││││輝住處│營造公司負責人戊○○住│││││││處,對戊○○家人告知要│││三││││戊○○提供工程價款一部│││││││分供兄弟花用,戊○○因│││││││預料劉慶祥等人會來其住│││││││處,故於標得工程後,事│││││││先即避居他處不敢回家,│││││││劉慶祥等人未遇戊○○,│││││││揚言對戊○○家人不利及│││││││讓戊○○工程無法進行。│││││││││└──┴─────┴────┴────┴───────────┴────┘附表二:
┌──┬─────┬────┬────┬───────────┬────┐│編號│行為人│時間│地點│行為方式│所得財物│││││││暨被害人│├──┼─────┼────┼────┼───────────┼────┤│一│劉慶祥│八十七年│嘉義市友│於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無(未遂│││庚○○│十一月十│愛路「歌│局辦理「擴大內需方案」│)│││乙○○│三日或十│神KTV│工程招標前夕,由乙○○│被害人林│││不詳姓名成│四日晚上│」│夥同庚○○、劉慶祥與不│榮輝、陳│││年男子二人│七、八時││詳姓名男子二人計五人,│塗城、王│││(綽號「阿│許││以電話恐嚇戊○○(立勝│ 王利 、黃│││西」男子及│││營造公司負責人)、 陳塗 │水在、黃│││綽號「 阿吉 │││城( 松藤 營造公司負責人│ 豐榮 │││」男子)│││)、甲○○( 啟城 營造公│││││││司負責人)、 黃水 在(元│││││││發營造公司負責人)、黃│││││││豐榮(豐源營造公司負責││└──┴─────┴────┴────┴───────────┴────┘┌──┬─────┬────┬────┬───────────┬────┐│││││人)等人至嘉義市○○路│││││││「歌神KTV」,並由鍾│││││││曉欽恐嚇渠等於得標後,│││││││必須給付各工程得標金額│││││││之百分之二款項吃紅,否│││││││則將對渠等不利,致使渠│││││││等心生畏懼,但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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