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原侵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侵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靜偉選任辯護人賴淳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45號、2271、2272、2332、2333、2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九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本院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邱韻如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趙心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