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0號109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原告0000-000000(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0000-000000(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美崙啟能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曾錦宏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 律師被告 張平安 (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胡芮萍 律師 彭建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定110年12月2日上午9時45分行言詞辯論(得以U會議視訊方式為之),兩造如有書狀最遲應於開庭前5日提出,逾期未提出均不予審酌。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6號刑事案件,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經本院依職權查知前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職權撤銷前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訂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