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9年7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增列「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張育誠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頁當事人欄漏列「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張育誠律師」,為顯然之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佩怡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