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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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4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被告因過失致死罪,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過失致死罪,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同署98年度執字第1135號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行字第1135號執行卷宗,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庭,復有受刑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代為執行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之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警員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警員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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