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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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李政達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46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
4年2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嗣上訴人於同年月13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妥適之判處(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理由書到院,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審理。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依法將判決駁回本件上訴,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陳振謙
法官卓穎毓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