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093號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李怡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亞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之債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億叁仟捌佰陸拾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應徵之聲請費用為新台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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