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828號聲請人 劉俊峰 即新加坡商斯倫貝榭神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范鮫 律師相對人新加坡商斯倫貝榭神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劉俊峰(護照號碼M0000000,民國000年0月0日生,住台北市○○區○○路○○○號1樓)為新加坡商斯倫貝榭神碼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新加坡商斯倫貝榭神碼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新加坡商斯倫貝榭神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劉俊峰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劉俊峰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董事會決議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