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005號抗告人丙○○
樓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甲○○等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9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因我國與越南無邦交,相關證據取得費時,今相關證據已明確,相對人等確有詐欺情事,相對人甲○○已被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續字第94號提起公訴。是以相對人等急於撤銷假扣押,即係預備脫產,原法院准予撤銷假扣押,自有未洽,爰提起抗告云云。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等主張伊等與抗告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前依原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對相對人等之財產實施假扣押查封在案。嗣抗告人提起損害賠償之本案訴訟,經原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77號及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806號判決抗告人敗訴,並已於民國96年4月30日確定在案,有相對人等所提出之前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5至12頁),且為抗告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則揆諸前開規定,相對人等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即屬依法有據。原法院准其聲請而撤銷上開假扣押,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意旨辯稱相對人等涉有詐欺,且相對人甲○○已被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續字第94號提起公訴等情,縱然屬實,亦與本件聲請撤銷假扣押乙案無涉,自無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