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5,8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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