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232號聲請人 郭清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錢古鈞 、 李佩 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李佩「真」】亦或【李佩「眞」】,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