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7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十樓之債務人甲○○
弄4號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參拾伍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5年12月至96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台幣50,935元整,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87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楊│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3.540%│││28895│永春││││││元│││││├──┼───┼─────┼──────┼──────┼───────┤│2│新臺幣│甲○○,楊│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3.600%│││22040│永春││││││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楊│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895│永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楊│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040│永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