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5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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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5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5738號債權人 陳盈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松森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而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38
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松森發給支付命令,經查本件請求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90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和解成立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故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