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6號上訴人 吳合典 被上訴人 莊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6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09年1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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