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4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榮洲具保人夏榮蓬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夏榮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刑保字第00000000號)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夏榮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夏榮蓬於民國103年6月2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
103年度偵字第17904號卷第31頁反面)存卷可查。嗣本院依被告之住所合法傳喚、拘提,惟被告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一情,有本院庭期傳票送達證書、庭期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6、35、36、40、43、44、46、47頁);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未攜同被告到庭等情,亦有前述本院103年11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存卷可參。又被告現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為憑(本院卷第53頁),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凱俐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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