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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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3285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叁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零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付玖佰元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不再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