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92號

原告吉聲影視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丁

被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訴訟代理人 戴元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陳家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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