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92號
法定代理人 劉家丁
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訴訟代理人 戴元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陳家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