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2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2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清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春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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