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田皓前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5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手指虎1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鑑驗結果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要件,認屬該條例所管制刀械(手指虎),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所涉非法運輸管制刀械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5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扣案之手指虎1只,經送鑑驗後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此有私運夾藏未申報單(併袋號碼:3093X171,貨上物流條碼:833001Z000000000)、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民國109年11月23日北普竹字第1091050609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9年12月21日桃警保字第1090090017號函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扣案貨物彩色照片在卷可考(見偵卷第21頁至第33頁),足認上開手指虎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之刀械,而屬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前開手指虎1只,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