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5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5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5374號債權人 許明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八斤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另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敘明本件究係請求給付票款或借款?若係請求給付借款,應提出㈠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文件。㈡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足資認定利息起算日之依據。㈢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㈣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補正部分釋明文件,並陳報本件係請求給付借款,借款金額係匯款至債務人八斤有限公司負責人 黃奕豪 指定之親屬 張睿智 之帳戶,然債權人提出之匯款申請書所載匯款金額與本件請求金額不符,亦未提出足資認定該匯款帳戶確係由債務人八斤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奕豪指定匯款帳戶之釋明文件,債權人復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職此,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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